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15號

原告A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法定

代理人A女之母(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映羽 律師

被告B男(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B男之父(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C男(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C男之母(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二、本院前於112年5月25日裁定,命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000年度○○○字第0號偵查案件,及本院000年度○○字第000號少年保護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上述案件均已終結。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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