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15號
原告A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法定
代理人A女之母(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映羽 律師
被告B男(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B男之父(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C男(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C男之母(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二、本院前於112年5月25日裁定,命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000年度○○○字第0號偵查案件,及本院000年度○○字第000號少年保護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上述案件均已終結。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