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2號聲請人 張雯峰 律師即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公司資產台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837建號建物經台南地方法院執行,因拍賣無實益視為撤回,聲請人無法預期後續程序之終結時點,為此具狀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語。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亦請聲請人積極處理清算財產,並向法院呈報清算進行之程度,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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