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 李端剛 相對人 陳韻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二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中華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法拍屋拍定買受人,相對人與前屋主簽訂之租約因未公證且超過6年而不具效力,聲請人同意再將房屋出租予相對人1年,並約定相對人若按時繳納租金可於租賃期間內向聲請人購買該租賃房屋,惟相對人卻表示和解筆錄記載只要其按時繳納租金,隨時可向聲請人購買租賃房屋,此種解釋將導致聲請人不能裝潢租賃房屋,兩造就和解筆錄有爭議,懇請調閱和解當時之錄音以釐清兩造和解之真意,爰依法聲請交付民國108年1月2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2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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