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390號聲請人 陳伯康 代理人 陳伯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應具狀向本院聲請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再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向本院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不得與監護人同一人,並釋明與相對人之關係)、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之願任書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相對人 陳麗卿 之親屬系統表及其親屬同意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之同意書。
三、聲請人委任陳伯勳為本件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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