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及公共危險等案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偵字一七二一號),經本院簡易庭移由刑事庭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嗣因被告所涉於九十二年六月九日之竊盜犯行部分,經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撤回起訴,有撤回起訴書一份附卷可按,被告所涉其餘公共危險罪部分,被告亦自白犯罪,且被告及檢察官均當庭陳明請求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適當,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辦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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