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9年度苗小字第558號原告 呂曉盈 被告 洪嵩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600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間委由原告繪製插畫12張,費用共63,600元,扣除訂金20,000元後,仍有尾款43,600元未付,爰依兩造之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前開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及兩造LINE對話紀錄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經本院調查前開證據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