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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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517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陳青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0度存字第145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111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508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以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提存之擔保,茲因上開公債即將屆期,急需辦理還本手續,爰依法請准予變換為同額之111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及執行處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