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0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家蓁 上列聲請人與 王國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案所陳補正狀之切結書,其上所載之217000元是否與系爭本票17萬係同一債權(即當事人雙方以切結書切結該17萬元債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