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293號債權人 林淑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立仁 、 陳碧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陳碧玲之住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