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3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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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1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簡字第137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名及指印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如下:
㈠甲○○於民國97年7月13日晚上7時至8時許,在新竹縣竹北
市○○路竹北KTV內飲啤酒3罐、烈酒半杯後,明知其服用酒類後控制力及注意力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自當日晚上8時許開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道路上行駛,嗣於同日晚上8時38分許,途經新竹縣竹北市○○○街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停後,發現疑有酒後駕車情事,對之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而查知上情。
㈡甲○○因無照駕駛,又為避免遭警取締罰款,竟冒用同父異
母之胞兄彭 楊棟 名義應詢,除提供 彭楊棟 之年籍地址資料供警員查驗外,復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接續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偽簽「彭楊棟」署名及按捺指印在附表所示文件上,其中附表編號二、三部份,各係表示其已收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委託友人將所駕駛之上開車輛領回等用意證明,其在簽署完成後持交予承辦警員收執存卷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司法調查及道路交通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彭楊棟有受刑事追訴、行政處分之虞。惟甲○○在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其冒名應訊偽造文書前,向新竹市警察局保安隊警員 楊建勳 明表明係冒名應訊,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證據:(一)被告甲○○警詢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彭楊棟警詢時之證詞。(三)酒精濃度測試單2份。(四)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紙。(五)車輛領回委託書。(六)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2份。
(七)逮捕通知書2份。(八)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紙。(九)被告之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十)楊建勳警員出具之刑案偵查報告。(十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十二)被告於附表編號一、四、五所示文件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基於同一隱匿身分目的,並基於一個行為決意所為,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此部分原應論偽造署押罪,惟因於附表編號二、三所示文書上偽造署押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均不另論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210條、第216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編號│時間│地│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點│││├──┼──────┼───┼───────┼───────┤│一│97年7月13日│新竹縣│酒測單「被測人│「彭楊棟」署名│││晚上8時38分│竹北市│」欄│及指印各1枚。│││許│成功八││││││路上│││├──┼──────┼───┼───────┼───────┤│二│97年7月13日│新竹市│新竹縣政府警察│「彭楊棟」署名│││晚上8時38分│警察局│局竹縣警交字第│3枚(含移送聯│││至8時55分間│保安隊│E00000000號舉│、存根聯、迴復│││之某時││發違反道路交通│聯上由移送聯複│││││管理事件通知單│寫之署名各1枚│││││「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三│同上│同上│車輛領回委託書│「彭楊棟」署名││││││、指印各1枚。│├──┼──────┼───┼───────┼───────┤│四│同上│同上│汽車駕駛人酒後│「彭楊棟」署名│││││生理協調平衡檢│1枚。│││││測紀錄表「受測││││││人」欄││├──┼──────┼───┼───────┼───────┤│五│同上│同上│逮捕通知書「被│「彭楊棟」署名│││││通知人簽名捺印│1枚。│││││欄」││└──┴──────┴───┴───────┴───────┘┌──┐│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4843號被告甲○○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峨眉鄉中盛村2鄰中興14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1、甲○○於民國97年7月13日19時至20時許之間,在新竹縣竹北市○○路竹北KTV店內飲用酒類,已因之欠缺通常注意力,而無安全駕駛車輛之能力,竟仍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返回新竹縣峨眉鄉住處,迨同日20時30分許,途經新竹縣竹北市○○○街路段處,當場為警攔檢稽查,詎其因思及自身未合格領用駕駛執照而駕駛車輛,且有酒後駕駛車輛違法情事,唯恐遭受重罰,竟基於偽造署押及文書之故意,向員警謊稱其兄長彭楊棟之姓名及年籍資料,當場接受員警對之實施酒精值測試,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旋在該局酒精值測試表內,偽造彭楊棟之簽名及指印,再將酒精值測試表持交員警收存,藉此表彰係由彭楊棟接受酒精值測試之意,嗣經員警依其所述年籍及其違規事由,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付收執時,復於員警所交付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縣警交字第E00000
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彭楊棟之簽名於其上,旋即持交員警資為領取該通知單之證明,足生損害於彭楊棟及警察、監理機關對於交通事件管理之正確性,嗣因甲○○向員警自首上開偽造文書罪行,始悉上情。
2、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1、證據:⑴被告甲○○自白犯罪情節。
⑵被害人彭楊棟指述受害情節。
⑶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測試觀察紀錄表、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
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偵查報告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⑷被告甲○○所偽造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酒精值測試表、竹縣
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影本。
⑸被告甲○○酒精值測試表。
2、所犯法條:⑴刑法第185條之3。
⑵刑法第210條、第216條。
3、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檢察官黃建麒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林慧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