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5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1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3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3月19日至118年3月18日止,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於88年3月25日以 呂邱含笑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為7年,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4.52計算,並機動調整,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6月25日止,現共欠本金555,64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增補契約書、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利率查詢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7年10月3日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朱苑禎┌─────────────────────────────────────────────────────────────┐│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5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中隘││295│建│││584.64│2391/100000││├──┼───┼────┼────┼────┼───────┼─┼──┼──┼──────┼─────────┼──────┤│002│新竹││中隘││342│建│││188.58│123/100000││├──┼───┼────┼────┼────┼───────┼─┼──┼──┼──────┼─────────┼──────┤│003│新竹││中隘││346│建│││10.32│123/100000││├──┼───┼────┼────┼────┼───────┼─┼──┼──┼──────┼─────────┼──────┤│004│新竹││中隘││347│建│││215.07│123/100000││├──┼───┼────┼────┼────┼───────┼─┼──┼──┼──────┼─────────┼──────┤│005│新竹││中隘││354│建│││399.50│123/100000││├──┼───┼────┼────┼────┼───────┼─┼──┼──┼──────┼─────────┼──────┤│006│新竹││中隘││355│建│││138.59│123/100000││├──┼───┼────┼────┼────┼───────┼─┼──┼──┼──────┼─────────┼──────┤│007│新竹││中隘││357│林│││3060.7│384/10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5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33│新竹市○○○○段│住家用鋼│第十層│││││62.87│陽台│9.89│平方公│全部│共用部││││華路六段│295地號│筋混凝土│62.87││││││花台│1.30│尺││分:中││││799巷8弄││造十一層│││││││││││隘段24││││9號10樓││樓房│││││││││││0建號││││之2│││││││││││││面積98│││││││││││││││││8.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91│││││││││││││││││/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