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4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淵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