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上列原告對被告臺灣高等檢察署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