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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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上列原告對被告臺灣高等檢察署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彥勲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338 號裁定(111.10.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東司國小調 字第 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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