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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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08號抗告人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林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所為107年度司票字第430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
444條之1第1項規定,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雖提出抗告狀並聲明原裁定廢棄等語,然未表明抗告理由,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卷證裁判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徐彩芳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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