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3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楊家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楊家明於92年1月2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
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68,421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
、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惠穎※107年度司促字第630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楊家明│自民國93年6│至106年8月31│年息百分之20│││39,783元││月24日起│日止│││││├──────┼──────┼───────┤││││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日起│││├──┼────┼─────┼──────┼──────┼───────┤│2│新臺幣│楊家明│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60,440元││月14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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