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98號原告艾斯博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怡勳 訴訟代理人 李岳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建均 即御聖集益商店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御聖集益商店之商號登記事項及吳建均最新戶籍謄本(非記事省略戶籍謄本)。
二、民事起訴狀漏附原證1、2,並應補提出證物繕本一份。
三、足資證明「兩造約定被告應將支票及相關合約寄予原告」之相關證據。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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