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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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82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本件已移轉取得之薪資債權金額為何?並更正改以該金額為請求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