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1號原告 張和一 原告 張和賢 原告 張集能 上列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律師被告 謝連俊 被告 謝連鐙 被告 詹榮雄 被告 詹丙源 被告 詹炯煌 上列五人之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9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