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41號原告 林惠美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被告 周雲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7日以99年度補字第38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2,581元,並已於同年11月1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