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鄭恩賜 相對人 葉源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源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相對人葉源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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