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33號原告 陳順發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錦蓮 被告 李世渝 訴訟代理人 謝萬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