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並減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犯罪及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減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許信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