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甲○○
5號5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壹仟柒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