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韋智贏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韋智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韋智贏因詐欺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於109年1月17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317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3月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31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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