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9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萬妙玲 、 萬啟明 、 萬瑞明 等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萬妙玲繼承之應繼分。
二、以請求分割之遺產,計算繼承人即被告萬妙玲應繼分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