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慶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42488、42489、43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案檢察官係以被告邱慶祥犯竊盜等案件,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7955、39794、40
548、41509、42143、42487、42982、43586、43587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審理(109年度易字第1260號)之案件,屬相牽連之案件,因而追加起訴,並於民國110年1月7日繫屬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7日新北檢德明109偵42488字第1100001365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可稽;惟上開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260號案件,已於110年1月5日辯論終結乙節,有該案簡式審判筆錄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係程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