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1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俊沛 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代位人李俊沛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另應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