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6號債權人 佘承翰 債權人 莊佳蓁 債權人 馬振倫 債權人 宿金鳳 債權人 沈文凱 債權人 蔡叔珮 債權人 施任文 債權人 潘嘉慧 債權人 蔡錦綉 前列九人共同債務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佘承翰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佳蓁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馬振倫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宿金鳳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文凱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叔珮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施任文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嘉慧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錦綉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