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瑾妍(原名:林秦徽)選任辯護人高振格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699、14091、15316、16809、18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4號被告林瑾妍加重詐欺等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577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瑾妍因另涉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9034、29767、31666、3487
5、38709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77號),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本院函詢該院承辦股是否同意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據該院表示同意,有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在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4號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高郁茹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