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53號聲請人甲○○住屏東縣○○市○○路0000巷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贍養費,而聲請人餘命超過10年,贍養費合計金額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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