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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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53號原告 温秋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麗珠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號4樓房屋內就天花板漏水實施修復行為,惟事實理由欄則記載原告已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修繕完畢。請原告確認提起本件訴訟,係欲請求被告容忍原告進入屋內修繕?或欲請求被告賠償修繕費用等損害?如原告已自行修繕完畢而欲請求損害賠償,請更正訴之聲明,載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總金額為何?
二、提出苗栗縣○○市○○路00號4樓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温麗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碧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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