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72號聲請人 林蘭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本院 劉奕榔 法官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重國字第3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為低收入戶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所提本院112年度重國字第32號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院認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是聲請人就前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因顯無勝訴之望,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