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27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智輝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智輝為計程車司機,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18日晚間9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計程車搭載乘客 林興庭 ,在桃園縣○○鄉○○路○段○○○號中國石油加油站內,因遭林興庭質疑繞路而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在該加油站內,徒手揮拳攻擊林興庭臉部,致林興庭受有眼瞼及眼周圍皮膚裂傷、面、頸、頭皮挫傷等傷害,案經林興庭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興庭於本院103年1月14日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告訴,有該次筆錄可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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