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宇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宇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宇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30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7年度審易第30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月又15日、2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108年度嘉簡字第2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④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3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⑤施用毒品案件,經嘉義地院以108年度嘉簡字第5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⑥轉讓禁藥案件,經桃園地院以
108年度訴字第6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⑦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①至⑦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821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連思斐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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