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72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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