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8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1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7年度聲沒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於被告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嗣因被告無繼續戒治之必要,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
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023公克,驗後淨重0.009公克),有該院95年9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4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因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培睿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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