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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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陳威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4罪均已執行完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附表:受刑人陳威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5日│104年10月28日上午9時為│105年1月27日││││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779號│第3614號│第483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2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536號││├──────┼───────────┼───────────┼───────────┤││判決日期│105年3月4日│105年3月28日│106年1月1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3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2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5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3月9日│105年4月25日│106年2月16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598號(編號1至3定應執│6907號(編號1至3定應執│3730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已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已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已執│││行完畢)│行完畢)│行完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間某日│104年10月28日│104年7月10日起至│││││104年7月1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9102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7965號│第12587號│││第151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82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389號│106年度訴字第2376號││├──────┼───────────┼───────────┼───────────┤││判決日期│104年11月27日│107年1月10日│107年2月2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290號│106年度訴字第23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5月11日│107年8月16日│107年2月27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876號(已執行完畢)│第13766號│第64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