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97號原告 張景然 被告 鄭智元
金順利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被告鄭智元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江健鋒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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