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鄭竣鴻 被告 楊國成
羅國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62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關於上列被告等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同案被告 洪聖博 被訴故買贓物罪嫌部分由本院另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