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55號聲請人幼獅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0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97年12月23日│118,344元│LA0000000││││縣私立莊敬高級工業│店分行│││││││家事職學校 黎俊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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