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723號債權人 朱建成 債務人 林汩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五、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其前夫 沈進漢 向第三人 高子涵 借用新台幣(下同)10,000元,債務人與前夫沈進漢各自分攤其中借款5,000元,而第三人高子涵就該借款債權委託債權人全權處理。另債務人與其前夫沈進漢積欠債權人房租、水電費共計18,463元,債務人與其前夫沈進漢各自分攤9,231元。上開債務人積欠之款項,經債權人多次催告,債務人仍未償還,為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23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四計算之利息等語。而依債權人所述之原因事實,就債務人積欠第三人高子涵借款5,000元之部分,債權人係第三人高子涵之受任人,非該借貸契約之當事人,是債權人以其自己名義請求債務人給付5,000元,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另依債權人狀內資料,其與債務人間並無約定利率,遲延利息自應以年息5%計之,債權人本件卻請求以年息24%計算遲延利息,顯屬無據,綜上,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金額範圍及利息利率逾年息5%之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梁漢強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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