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伊帆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伊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伊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伊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05年度審易字第72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35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29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均已確定;上開3罪刑復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現在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9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9月15日。茲受刑人於106年8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55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