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林秀英
蘇琪育 被告 張福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5年7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盧伯璋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