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附民原告 黃子育黃禹清 之法定代理人
黃禹清法定代理人 曾楣芳 送達代收人 黃龍杰 附民被告 黃健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392號),經原告等提起讓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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