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78 號原王福碕 訴訟代理人 王儷靜 被告 林金珠
莊陳綾 黃本田 黃義順 黃佳賢 黃鳳秋 黃美惠 黃淑貞 黄皓儷 蔡裕仁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裕豐 被告 莊政雄
莊政先
莊麗燕
莊麗眞 陳文雄蔡秀美 之承受訴訟人
陳俐利 即蔡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陳莉惠 即蔡秀美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家瑛
法官盧亨龍
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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