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亮程
宋金龍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楊惠君 告訴被告 王亮呈 、宋金龍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惠君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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