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簡字第266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95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附表所示之本票18張,
因未載到期日,且原告並未積欠被告款項達18萬元,是系爭
本票債權亦不存在;為此,求為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之本票
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被告參加原告所組民間互助會,於九十一年三月
五日標得會款,然原告所交付之會款短少二十萬元,並藉詞
數月後即可全數給付,惟事後原告未依約給付,始由原告簽
發系爭本票以為擔保等語置辯,並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按當事人主張之事
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
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
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
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再按票據乃
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故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據上所
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
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是以執票人行使本票上
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並不負舉證責
任。反之,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
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
惟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七
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八五號判例可資佐參。經查:
㈠系爭本票確為原告所簽發並交予被告收執,此為兩造所不爭
執,並有系爭本票影本18紙為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信為真
實。
㈡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一
百二十四條準用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
見票給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之規
定,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而該等本票既經本院於95年度
票字第22924號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在案,自
屬業已向原告為提示,是原告主張本票未填載到期日屬於無
效,即無可取。
㈢末按本票為無因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就票據作
成前之債務關係,毋庸主張及舉證,而票據債務人如主張執
票人不以對價取得情形,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七十年度
台上字第二四六三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既主張系爭
本票被告取得顯無相當之對價關係或無基礎原因關係存在,
則依前揭說明,其事實自應由票據債務人即原告負舉證責任
。然原告均未舉證,反而自承因參與互助會而簽發系爭本票
作為擔保,則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既為系爭本票之發票人,
且被告係本於票據之流通而持有系爭本票,原告自應對持票
人即被告負發票人之票據責任。
四、綜上各節,系爭本票確係由原告簽發交予被告收執,原告以
系爭本票上並未填載發票日期,主張為無效票據之事實及被
告取得系爭本票無相當之對價關係或無基礎原因關係存在,
均無理由或未能舉證,從而,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本票之債權
關係不存在,要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之結果
並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二十八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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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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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 日│票面金額│到 期 日│利息起算日│票據│
│號││(新臺幣)││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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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5年3月1日│10,000元│未載│95年3月1日│29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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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5年3月1日│10,000元│未載│95年3月1日│29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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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5年3月1日│10,000元│未載│95年3月1日│29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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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5年3月1日│10,000元│未載│95年3月1日│29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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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5年3月1日│10,000元│未載│95年3月1日│29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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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5年3月1日│10,000元│未載│95年3月1日│29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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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5年3月1日│10,000元│未載│95年3月1日│292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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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5年3月1日│10,000元│未載│95年3月1日│292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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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5年3月1日│10,000元│未載│95年3月1日│29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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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年3月1日│10,000元│未載│95年3月1日│292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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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年3月1日│10,000元│未載│95年3月1日│292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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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年3月1日│10,000元│未載│95年3月1日│292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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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年3月1日│10,000元│未載│95年3月1日│29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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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年3月1日│10,000元│未載│95年3月1日│292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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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年3月1日│10,000元│未載│95年3月1日│29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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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5年3月1日│10,000元│未載│95年3月1日│292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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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5年3月1日│10,000元│未載│95年3月1日│292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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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3月1日│10,000元│未載│95年3月1日│29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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