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簡字第254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漢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秀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被告並提起反訴,本院於民國95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反訴被告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反訴原告臺幣陸萬捌
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95年8月至同年10月份之管理服
務費、零星工程費用,合計為新台幣11萬8千3百77元,
爰依法請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二、被告則不爭執尚積欠上開數額。
三、法院判斷
原告主張積欠原告95年8月至同年10月份之管理服務費、
零星工程費用,合計為新台幣11萬8千3百77元,並提出
存證信函、費用明細等文件為憑,被告並不爭執,堪信為
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工程費用合計
118,377元及自95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件請求金額未逾50萬元
,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與反訴原告於94年8月31日訂有
秀拉大廈保全維護委託維護書,約定民國94年9月1日起
至民國95年8月31日止,被告為原告對於秀拉大廈提供管
理維護之服務,其中管理維護之服務內容依契約第2條第
一項約定分別包括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巡查及維護事項
、第二項公寓大廈及其周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
又依契約附件二管理中心管理員之工作內容包括「車輛查
驗、巡查工作」。至於安全管理作業範圍,則依附件三包
括大樓停車場出入口之安全管理,而於民國95年8月28日
深夜至翌日凌晨間,由於被告僱用之服務人員未將車道鐵
捲門例行性關閉控管,且又打瞌睡疏忽,致發生小偷侵入
停車場並竊取車內音響,造成反訴原告住戶共計九輛汽車
損失共計23萬零1百39元損失,爰依債務不履行中之加害
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23萬零1百39元損失
及自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反訴被告辯稱:係因反訴原告未修復車道鐵捲門,且停車
場亦非其保全服務範圍,另反訴原告亦未聘請車道之管理
員,無法歸責反訴被告,另車輛損失亦有浮報之情形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8月31
日訂有秀拉大廈保全維護委託契約書,並有反訴原告提出
秀拉大廈建物保存維護委託契約書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
。
四、本件之爭點:
(一)反訴被告應否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二)反訴原告所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若干?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反訴被告應否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⒈反訴原告主張於95年8月28日深夜至同年月29日凌晨
因反訴被告執行職務之過失,導致秀拉大廈停車場所
停放9輛汽車遭竊損失23萬零1百39元等情,業據反
訴原告提出漢衛物業業管理機構每日巡邏、值勤記錄
簿、車損之發票、估價單、簽收單、工作單等文件為
據,反訴原告所屬住戶於95年8月28日深夜至同年月
29日凌晨間,確有9輛汽車在秀拉大廈停車場遭他人
竊盜毀損乙節應可認定。反訴被告漢衛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否認停車場為其保全服務範圍,惟據兩造所簽立
之秀拉大廈保全維護委託契約書第一條約定管理維護
之標的物包括秀拉大廈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再者,
同契約第二條亦約定反訴被告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提供建築物附屬契約設備之巡查及維護事項,又
依同契約附件一秀拉大廈安全管理服務計劃中亦包括
大樓停車場出入口之安全管理及各警示監視系統之監
控及狀況處理,末反訴被告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
僱傭派駐反訴原告之保全員在每日巡邏、值勤記錄簿
亦有巡視地下室停車場之紀錄。綜上所述,反訴被告
辯稱保全服務未及秀拉大廈之停車場乙節純屬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
2、反訴被告又辯稱其派駐秀拉大廈之保全人員並無執行
職務之疏忽,係反訴原告未將車道鐵捲門修復方造成
本件竊案云云。然從漢衛物業業管理機構每日巡邏、
值勤記錄簿95年8月21日之記載鐵捲門發生故障已通
知修理,而於同年8月25日即記載車道鐵捲車亦已修
復,而於95年8月28日係記載車道鐵捲門遙控感應似
有問題有近10部車無法使用遙控器,並非車道鐵捲門
無法關閉,而於95年8月28日晚班 張建國 亦無記載車
道鐵捲門有何問題,而係於交班後以補充記載之方式
記錄11時鐵捲門不能關,3時30分才能關上,姑不論
反訴被告僱傭之保全人員記載是否屬實,依每日巡邏
、值勤記錄簿之記載並無通知反訴原告車道鐵捲門故
障而未為修理之情事,反訴被告將本案竊盜發生原因
認係反訴原告之疏忽即無可採。次查,倘若反訴被告
僱傭之保全人員於95年8月28日晚上11時即發現車道
鐵捲門不能關,衡諸常情更應提高注意車道之進出份
子及停車場之狀況,何以秀拉大廈停車場發生竊盜時
反訴被告僱傭之保全人員均未發現並即時採取處置?
且從漢衛物業業管理機構每日巡邏、值勤記錄簿之記
載秀拉大廈裝有監視器,依本案並無單純僅一輛汽車
遭竊,而係多達九輛汽車遭人毀損竊盜,作案時間顯
非短暫,而反訴被告僱傭之保全人員卻未從監視器中
發覺異狀,顯有違反注意義務之疏失,彰彰明甚。反
訴被告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否認有過失,亦無足採
。
3、依秀拉大廈保全維護委託契約書第10條第1項約定反
訴被告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善盡善良管理人注
意義務致反訴原告權益受侵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按「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
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
任。」民法第224條前段定有明文,今被告漢衛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傭派駐秀拉大廈之保全人員有上開
注意義務之違反,依上開規定被告漢衛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亦應負過失之責,應就反訴原告住戶之九輛汽車
損害負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反訴原告所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若干?
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
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
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定有明文。本件反
訴原告所屬住戶九輛汽車損害係因反訴被告漢衛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所致,應由
反訴被告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負全部之賠償責任,
已如前述。受損9輛汽車中反訴原告提出8輛受有車
輛修理費之損害,反訴原告業已提出發票、估價單、
簽收單、工作單等文件為據,堪信為真實,惟修復補
強費用計算回復原狀之金額,應扣除折舊(最高法院
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系爭8輛汽
車得請求修復金額分析如下:
1、車牌號碼0000000號
業據反訴原告提出泰翔汽車音響科技連鎖工作單及高
偉汽車天窗音響工作室估價單、尚傑汽車玻璃行收據
各1紙,零件部分估計為25700元,查系爭自用小客
車係00年1月出廠,距損害發生時間95年8月28日,
計4年7月,有系爭車籍資料1份在卷可按。本件汽
車之修復,其材料更換係以新品替換舊品,計算材料
零件之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折舊部分始屬合理
。本院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
均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二百,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
使用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
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該自小客車修
繕零件部分之折舊額應為19630元,其計算方式為:
【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25700÷
(5+1)=4283;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折舊
率×年數)即(00000-0000)×0.2×55/12=
19630(元以下採四捨五入)】。扣除折舊後,原告
得請求之零件修理費為6070元(即00000-00000=
6070)。故系爭汽車得請求反訴被告支付系爭汽車回
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即6070元。
2、車牌號碼0000000
業據反訴原告提出大世界汽車玻璃商行簽收單、喜樂
汽車百貨估價單各1紙,零件部分估計為1800元,查
系爭自用小客車係00年12月出廠,距損害發生時間95
年8月28日,計8月,有系爭車籍資料1份在卷可按
。本件汽車之修復,其材料更換係以新品替換舊品,
計算材料零件之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折舊部分
始屬合理。本院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平均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二百,參酌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
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
單位,其使用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
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該自
小客車修繕零件部分之折舊額應為200元,其計算方
式為:【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800
÷(5+1)=300;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折
舊率×年數)即(0000-000)×0.2×8/12=200
(元以下採四捨五入)】。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求
之零件修理費為1600元(即0000-000=1600)。故
系爭汽車得請求反訴被告支付系爭汽車回復原狀所必
要之費用即1600元。
3、車牌號碼0000000
業據反訴原告提出雄輝汽車修護場工作單1紙,零件
部分估計為1400元,查系爭自用小客車係00年1月出
廠,距損害發生時間95年8月28日,計12年7月,有
系爭車籍資料1份在卷可按。本件汽車之修復,其材
料更換係以新品替換舊品,計算材料零件之損害賠償
數額時,自應扣除折舊部分始屬合理。本院依行政院
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
舊千分之369,但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
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額10分之9。
本件系爭小客車至車禍發生時已12年7月,已使用超
過5年而逾其耐用年限,該車更換零件部分之折舊額
應以資產成本10分之9,即4,500元計(材料費
1,400×0.9=1,260),是扣除此折舊額後,原告
得請求之零件合理修復費用為140元(1,400-
1,260=140),從而,得請求賠償之車輛修理費用
為140元。
4、車牌號碼0000000
業據反訴原告提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1紙
,零件部分估計為43577元,查系爭自用小客車係00
年7月出廠,距損害發生時間95年8月28日,計12年
1月,有系爭車籍資料1份在卷可按。本件汽車之修
復,其材料更換係以新品替換舊品,計算材料零件之
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折舊部分始屬合理。本院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
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但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
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額10分
之9。本件系爭小客車至車禍發生時已12年1月,已
使用超過5年而逾其耐用年限,該車更換零件部分之
折舊額應以資產成本10分之9,即39,219元計(材料
費43,577×0.9=39,219),是扣除此折舊額後,原
告得請求之零件合理修復費用為4358元(43,577-
39,219=4358),從而,得請求賠償之車輛修理費加
上工資550元,合計4908元。
5、車牌號碼0000000
業據反訴原告提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1紙
,零件部分估計為33170元,查系爭自用小客車係00
年1月出廠,距損害發生時間95年8月28日,計9年
7月,有系爭車籍資料1份在卷可按。本件汽車之修
復,其材料更換係以新品替換舊品,計算材料零件之
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折舊部分始屬合理。本院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
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但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
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額10分
之9。本件系爭小客車至車禍發生時已12年1月,已
使用超過5年而逾其耐用年限,該車更換零件部分之
折舊額應以資產成本10分之9,即29,853元計(材料
費33,170×0.9=29,853),是扣除此折舊額後,原
告得請求之零件合理修復費用為3317元(33,170-
29,853=3317),從而,得請求賠償之車輛修理費用
為3317元加上工資5500元,合計8817元。
6、車牌號碼0000000
業據反訴原告提出鳳陽汽車有限公司車損估價單1紙
,零件部分估計為25172元,查系爭自用小客車係00
年1月出廠,距損害發生時間95年8月28日,計13年
7月,有系爭車籍資料1份在卷可按。本件汽車之修
復,其材料更換係以新品替換舊品,計算材料零件之
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折舊部分始屬合理。本院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
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但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
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額10分
之9。本件系爭小客車至車禍發生時已13年7月,已
使用超過5年而逾其耐用年限,該車更換零件部分之
折舊額應以資產成本10分之9,即22,655元計(材料
費25,172×0.9=22,655),是扣除此折舊額後,原
告得請求之零件合理修復費用為2517元(25,172-
22,655=2517),從而,得請求賠償之車輛修理費用
為2517元加上工資1848元,合計4365元。
7、車牌號碼0000000
業據反訴原告提出明昌汽車保養廠、豐田汽車估價單
各1紙,零件部分估計為47143元,查系爭自用小客
車係00年4月出廠,距損害發生時間95年8月28日,
計4年4月,有系爭車籍資料1份在卷可按。本件汽
車之修復,其材料更換係以新品替換舊品,計算材料
零件之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折舊部分始屬合理
。本院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
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
均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二百,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
使用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
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該自小客車修
繕零件部分之折舊額應為34047元,其計算方式為:
【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47143÷
(5+1)=7857;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折舊
率×年數)即(00000-0000)×0.2×52/12=
34047(元以下採四捨五入)】。扣除折舊後,得請
求之零件修理費為13096元(即00000-00000=
13096)。故系爭汽車得請求反訴被告支付系爭汽車
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即13096元。
8、車牌號碼0000000
業據反訴原告提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1紙
,零件部分估計為41279元,查系爭自用小客車係00
年7月出廠,距損害發生時間95年8月28日,計2年
1月,有系爭車籍資料1份在卷可按。本件汽車之修
復,其材料更換係以新品替換舊品,計算材料零件之
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折舊部分始屬合理。本院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每
年折舊千分之二百,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
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
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未
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
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該自小客車修繕零件
部分之折舊額應為14333元,其計算方式為:【殘價
=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41279÷(5+1)=
6880;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折舊率×年數
)即(00000-0000)×0.2×25/12=14333(元
以下採四捨五入)】。扣除折舊後,得請求之零件修
理費為26946元(即00000-00000=26946)。故
系爭汽車得請求反訴被告支付系爭汽車回復原狀所必
要之費用即26946元加上工資3000元,合計為29946
元。
六、從而,反訴原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訴被告漢
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68,942元及即95年8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則無理由。另反訴被告漢衛公
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漢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
未參與秀拉大廈保全維護委託契約書之簽訂,反訴原告對
於渠 等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自應一併駁回。本件
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反訴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反訴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失其附麗,自應一併駁
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
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併此指明。
參、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本訴為有理由,反訴原告之反訴為一
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第
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