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月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584號)(卡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123924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