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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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 黃司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24號、第1325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司男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24號、第1325號案件之警卷、偵查卷、地院卷、本院卷電子卷證光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付與卷證範圍如下:警詢卷、檢察官偵查卷、地院卷、本院卷全部等語。
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付與如主文所示之卷宗電子檔光碟,並陳明為供聲請再審所用,有本院訊問筆錄可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狀雖另記載請求付與最高法院卷,惟業經聲請人撤回,併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220條。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吳錦佳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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